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委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科室审查、办公室复核、委领导审定”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本委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委主任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负责。保密审查机构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本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以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的保密审查,由主办科室提出保密审查意见,经办公室复核后报委领导审定发布。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和《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委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不能确定的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政府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委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三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